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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业从事刑事辩护 南京刑事会见取保律师

2020/2/24 2:03:26发布215次查看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刑事一审开庭审理程序规定,庭前准备,书记员根据发出的出庭通知书及传票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报告审判长,审判长可以决定开庭。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挪用资金罪
一、公司员工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和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长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而是企图归己不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长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后又退还资金是否定罪
  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特征符合挪用资金要件的,即构成犯罪,应依法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多数挪用人在案发后、检察院起诉前陆续退还挪用的资金,或全退或退半,退还多少仅作为酌情从轻量刑的情节,并不免罪;不退还的部分若归自己使用的,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此,同一人被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两罪同时处罚的,大有人在。
徐义明律师,主办诈骗犯罪及金融诈骗、职务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杀人案件、死刑辩护、各地高院再审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有精深独到的见解。
总结出刑事案件的代理技巧: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全面细致了解案情+思维细腻、缜密、清晰、敏捷+准确的辩护方向=成功。辩护风格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更注重二者结合下的创新。
刑事辩护中有罪证明与无罪辩护的区别是:两者的主体不同,有罪证明是原告对被告的指挥,而无罪辩护是被告对原告指控的解释。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
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刑事辩护程序一、案件事实辩护(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3、情节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力求紧密细致、务实高效对待所有业务、案件,以集合专业力量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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