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政!南京公积金贷款有新变化
4月1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南京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政策,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30万元/人、夫妻双方60万元/户调整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人、夫妻双方100万元/户;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最新调整请看!
提高首套住房贷款额度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30万元/人、夫妻双方60万元/户,调整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人、夫妻双方100万元/户;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购买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公布
1、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已登记的住房。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由法院、民政等有权部门出具或签署的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等,明确归家庭成员所有但还未在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做转移登记变更的房产。
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将南京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住商品住房租金的额度,由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调整为:
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元。
调整住房建筑面积平均水平认定标准
将南京市“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的贷款条件中,“本市平均水平”的认定标准,由32平方米调整为40平方米。
调整后,如果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且现有首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以改善家庭住房条件。
南京五部门联合发文支持公积金贷款,如今又传来公积金贷款利好消息!
3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时限规定的通知,对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各环节办理时限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时间来计算,从职工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算起,到完成贷款发放手续,最快10个工作日即可实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时限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时限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提升为民服务质量,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各环节办理时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职工提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贷款承办银行自受理之日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初审信息录入公积金中心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申请资料扫描完毕并确认提交。发生退案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送审。
二、贷款承办银行自初审信息录入公积金中心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之日起无纸化审批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文本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申请资料送公积金中心贷款处或分中心终审。
三、公积金中心贷款处或分中心工作人员自贷款承办银行复审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终审。文本审核的,以收到文本时间为准。
四、贷款承办银行自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贷款终审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前往房产交易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交易抵押登记手续。
五、贷款承办银行于抵押手续办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抵押相关信息和权证资料等取回,录入扫描至公积金中心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六、公积金中心贷款处或分中心于贷款承办银行提交交易抵押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抵押信息审核确认工作。文本审核的,以收到文本时间为准。
七、贷款承办银行自公积金中心贷款处或分中心抵押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手续(因资金流动性严重不足,经管委会批准需要轮候发放或组合贷款商业资金不到位的情况除外)。
公积金使用大全
购房支取材料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在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双方的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的购房支出且支取后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元。房屋使用功能为住宅。
所需材料
1、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黄色封面)和首付款发票。(以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二手房或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现售合同(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公有住房:房屋所有证,全额购房专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以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2、本人身份证,如代取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支取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二联由单位加盖预留印鉴)
4、购房人只有一人,若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5、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其中一人已提取过公积金,其他购房人提取时:若与已提取人为夫妻关系请提供结婚证;若与已提取人为父母子女关系请提供户口本或家庭关系证明
特别说明
1、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支取公积金。
2、结婚证上姓名或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不一致的,需增加提供户口本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办理公积金现金支取业务时,需携带建行借记卡(或存折)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出具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封面、第1、2页和最后一页)
租房支取材料
1、租住房产产权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者单身申明)
3、身份证
4、本人名下南京建行储蓄卡,无卡请办卡
5、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单
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15日之前办理)
1、贷款证明(南京市建行可不用提供)
2、身份证
3、结婚证
4、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单
偿还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含外地)(每月15日之前办理)
1、贷款证明
2、贷款合同
3、预售房屋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4、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
5、身份证、结婚证
6、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单
本市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柜面转账)
(本地公积金贷款提供1-5项,本地商贷提供1-6项,外地贷款还要提供购房所有材料核实)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特别提示:由于转账需要请于4:30之前来办理
所需材料
1、贷款合同
2、贷款证明(由贷款银行开具,且开出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3、单身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4、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
5、单位财务部门开具提取申请单(一式三联,第二联由单位加盖预留印鉴)支取额应小于贷款余额,且支取后账户余额不得少于1元。
6、还商贷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还异地贷款也需要)
备齐以上材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网点办理(例:单位在建行大行宫缴存就只能去此网点办理),每年只可办理一次
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现金)
申请条件
1、借款人或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汇缴情况正常,还贷信用良好。
3、首次申请提取须实际还贷满一年(含)以上,以后每次申请须距上次申请满一年(含)以上时间。借款人和配偶申请支取的总额,不超过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实际的还款额。
办理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有效婚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本期间内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单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4、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单、缴存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5、借款人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供证明材料:
1)无就业单位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有就业单位的,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证明。
6、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7、资金中心负责审核并确定支取金额,出具《支取通知书》。
办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资金中心服务大厅。
签约公积金逐月还商贷
申请条件
所归还的贷款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广发银行、江苏紫金农商、邮储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
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证明(贷款证明)
4、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5、商业贷款合同原件
委托提取规定
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办理时间
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职工应当在贷款银行登记贷款信息(贷款证明)后一个月内,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单位缴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并打印贷款证明
2、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外地户口迁出或者离职
1、离职证明
2、外地缴纳社保证明
3、外地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
4、身份证
5、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