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环保基础设施的稳定达标排放,坚决遏制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决定在全市开展环保基础设施达标整治专项行动。根据省*、省住建厅和省*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省环保基础设施达标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8〕283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危险废物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 5 种类型环保基础设施开展集中整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二、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六)《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整治要求及责任单位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全市区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达到环评批复标准或一级 a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市水务局、市*牵头,相关区、园区负责落实)
(二)燃煤电厂
燃煤电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确保烟气排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浓度不高于 35、50、10(毫克/立方米);十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以及十万千瓦以下机组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实施停产治理;按照《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4 号),2018 年底前完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治理;燃煤电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小时均值达不到限值要求的,严格扣减相应电价补贴;连续三个月同一指标小时均值达不到限值要求的,暂停执行电价补贴政策。(市*牵头,市*配合,相关区、园区负责落实)
(三)危险废物焚烧厂
危险废物焚烧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贮存管理、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许可条件要求,设施工况运行满足要求,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次生危险废物实现安全处置。(市*牵头,相关区、园区负责落实)
(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范飞灰收集、预处理、运输和处置。(市城管局和高淳区分别负责牵头落实)
(五)在线监控
根据(苏环办〔2018〕283 号)要求,所有环保基础设施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燃煤电厂联网至省电力企业锅炉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在线监控原始数据直报上传,不得人为加工处理、经由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垃圾焚烧厂在启炉、停炉、闷炉、故障和维修时,须在 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备;有条件的区(园区),要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积极推进污染源工况信息的采集和监控联网工作。(市*牵头,市水务局、市城管局配合,相关区、园区负责落实)
四、进度安排
全市环保基础设施达标整治专项行动从2018年8月至2018年 12 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方案制定及问题排查阶段(8 月 28 日前)。各区(园区)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对环保基础设施开展全面排查,组织企业综合污染源在线监测、监督监测、环保部门“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判断达标排放情况,列出问题清单,督促问题企业制定达标排放整治计划,明确并公开整治措施、责任人和时限。于 8 月 28 前将整治问题排查清单(附件 7)报送至市*。
(二)整治实施阶段(9 月底前)。各区(园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整治,按时限整治到位,并于 10 月 1日前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至市*。针对超标排放的问题企业,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分类施策推进整治:一是因运行管理不规范导致超标排放的,应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并重点跟踪巡查;二是因设施陈旧、工艺落后导致超标排放的,应责成企业制定限期提标改造计划,动态督办改造进程;三是集团性投资主体旗下企业普遍存在或多次反复出现环境问题的,暂缓其同类型新建项目在我市的环评审批;四是整治不到位、达标无望的,属地政府应实施新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填补治污能力缺口后,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三)检查督办阶段(12 月底前)。各区、园区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对已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设施)开展随机抽查,检验整治成效。同时,省*、市*将组织对全市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对尚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对整治不到位、达标无望的,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各区(园区)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环保基础设施达标整治工作,严格按照省、市下达的整治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整治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形成环保、城管、水务、发改等部门合力,全面覆盖水、大气、固体危险废物治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统筹安排执法力量和监测技术支撑,确保排查全覆盖、整治无死角。同时要抓紧组织实施整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保障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全面排查会诊。各区(园区)要组织管理、执法人员和有关技术专家,系统诊断分析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情况,综合运用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等技术手段,核查核算水、烟气和污染物的进(产)出量平衡,科学制订整改整治方案,阻断稀释排放、偷排漏排等可能途径。掌握主要工况参数,强化运行过程管理,实现末端有效控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严查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等严重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典型案例和重大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从快从严,及时移交*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负责的企业法人代表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机制。各地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破解制约环保基础设施达标排放的问题瓶颈,进一步提升本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能源清洁化利用能力,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立责权明晰的监管、建设、运行体系,完善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准入、监督、退出机制,加快推动本地区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从源头上为环境减负。
(市*联系人:张志超;电话:83630857;邮箱:njhbgywrfzc@163.com)
原标题: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基础设施达标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