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物价局日前对《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订,对医疗单位制剂包装费和综合费用作出新规定。
据了解,有关包装费和综合费用核算规定修订如下:包装费指用于制剂内外各层包装(包装说明书、标签等)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费和合理的损耗,其中合理损耗率按不同类别材料又有不同,塑料制品3%,其他材料10%。综合费用则指制剂在加工、分装、消毒、运输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燃料动力费、水电气费、人员工资及附加(剔除财政拨款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应摊的其他费用。《细则》规定医疗单位制剂室实行独立核算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核算综合费用。医疗单位制剂室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综合费用按统综合费用率80%来计算。物价部门指出,对医疗单位制剂价格进行细化管理将使自制药价更加透明,使患者明明白白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