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市快速离婚律师—如何真正抓住快速离婚机会,而不是掉进“温柔”的陷阱?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2017案例指导分析
想了解如何快速办理离婚案件?庄荣华律师为你支招
2017年10月27日六合区法院判决的快速离婚案例:
【经典案情介绍】: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
无法共同生活
女方起诉离婚
【案件阻力】:
男方不同意离婚
男方不同意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三、财产折价款支付我方50万元
四、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本案中涉及对方婚后股权以及收益等问题,
以及对方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问题,
通过庄荣华律师协助法院调查核实对方的收入和利益后,
经过多轮谈判最终对方通过认定给付我方各类财产折价款50万元,
可以说证据也并不是对我方特别有利,但是总有一部分对方也无力举证和说明,
双方都有相应的弱点和机会,而庄律师把握住关键的思路,才能赢得在第一次起诉,
即说服对方同意离婚,也说服对方放弃抚养权,给付财产折价款。
【本案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经查:原、被告双方于2 0 1 5年通过网络相识,于2 0 1 5年登记结婚,2 0 1 7年生育一子取名c。双方婚前认识不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出裂痕。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 0 0 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坐子c归原告a抚养,被告b自2 01 7年1 1月起每月1 0日前给付抚养费2 0 0 0元至c1 8周岁止,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在c3周岁前被告每月可以探视2次,不可同住;在c3周岁后被告每三个月可探视1次,并可同住一周;
三、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被告b给付原告a补偿款人民币5 0万元,于2 0 1 7年1 0月3 1日前给付2 5万元,余款2 5万元被告于2 0 1 8年1 0月3 1日前一次性给付,如被告有任何一笔逾期,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 0万元;
五、双方其他无涉;
六、案件受理费1 7 4 0元,减半收取计8 7 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7-10-27
南京律师庄荣华:提醒各位粉丝,爱情是婚姻的保鲜剂,在生活中一些小事情能够避免争吵就一定要避免,双方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百年修得铜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结合在一起,为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各自的将来,请珍惜现在彼此所拥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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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最新婚姻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分。在学界,对探望权的性质,有三种观点:一是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二是探望未成年子女是一种法定义务,由离婚男女之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承担;三是探望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景春兰、刘敏怡:《探望权的制度价值探析》,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7月)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父或母亲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放弃探望权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放弃探望权的,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另一方以要求探望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一方以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为由抗辩的,不予准许,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不予支持,仍然支持离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
(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另一方放弃索要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告知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可以另行诉讼。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探望权,另一方放弃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当一方以此为由拒绝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主张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拒绝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行为。
(3)被告享有为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和原告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抗辩权,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上阻止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理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规则】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